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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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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铁信诚认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铁信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帮助认证委托人熟悉并遵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规范正确地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颁发

1.对于符合铁路产品认证要求的,铁信诚向认证委托人颁发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2.符合特定产品或系列产品的运用(试用)考核规定要求的,铁信诚向认证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试用证书。试用证书仅作为产品运用(试用)考核的上道依据,不作为批量生产的符合性证明。运用(试用)考核合格后,铁信诚按规定换发产品认证证书。

3.证书的有效性依据铁信诚的年度监督结果获得保持。

二、证书与标志的使用

1.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在获证(试用证书除外)同时签订《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2.持证人可根据《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铁信诚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但须避免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禁止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三、证书有效期及换证的规定

1.铁信诚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未复评换证的持证人不得继续使用铁信诚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2.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涉及证书信息变更时,应按规定进行换证。

四、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认证标志、图案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持证人须接受铁信诚对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证书暂停/注销/撤销

1.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铁信诚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情形,铁信诚将暂停/注销/撤销持证人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出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持证人不得就其认证资质作出误导性的宣传。

3.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可向铁信诚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铁信诚向持证人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一年内铁信诚不再受理该委托人该产品的认证申请。行政许可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不再从事已获证产品生产或自愿放弃认证的,应申请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六、紧急处置和纠正措施

经查实认证产品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铁路运输安全的,持证人应采取紧急处理和纠正措施,包括产品召回,同时应向铁信诚如实报告。必要时,持证人应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并去除这些产品上的相关认证标志。铁信诚将监督其纠正措施的实施,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七、其他规定

未获证的委托人,不得使用铁信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违反规定使用,铁信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认证标志图案

认证产品获证后使用“铁信诚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如图1所示。

图片1.png

图1 铁信诚铁路产品认证标志

九、认证证书样式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样式见附件。

附件:图片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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